险种全称:天安人寿如意福 | |
上市时间: | 险种类型:个人人身 |
销售地区:全国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
销售渠道: | 保险期限: |
险种类别: | 是否可单独投保: |
险种标签:意外(失能)保险 | 是否可转换: |
险种简介
保险费率
条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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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本卡中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伤残。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时,本公司按照保险方案中无忧意外伤害责任、公共交通工具中客运汽车、客运火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意外伤害责任提供对应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具体保险责任内容详见适用产品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本公司自投保(激活)后的第五日(注:投保次日为第一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若客户未在投保有效期限内使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则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本卡所列方案适用条款为《天安人寿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天安人寿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天安人寿附加无忧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天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详细内容可在投保时或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tianan-life.com查阅,本卡未尽事宜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4、因互联网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5、投保所需信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职业类别等,具体以投保过程中激活需要信息为准。
6、请客户务必亲自投保(激活),并仔细阅读投保(激活)过程中的各项提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代为投保的,可能造成保险合同无效。
7、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本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销售地所属的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投保成功后,本公司不办理信息变更及加保。
9、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301 或 4000-555-800。
责任免除
(一)天安人寿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猝死;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9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天安人寿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被保险人猝死;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另,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天安人寿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四)天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11.被保险人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指定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13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未尽事宜以各产品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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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吴永刚
会员:展业王
地区:合肥
展业证号:S3401006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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